- 敦煌基金会几千万资金被骗 成立十年瘫痪十年
- zt.wineast.com 发布时间:2010-12-20 16:30:00
作者:佚名 文章录入:网友(banana) -
v 新闻背景:
中国敦煌石窟保护研究基金会,是在中央有关领导提议下,以日中友好协会会长平山郁夫先生捐赠的两亿日元为原始基金设立的。1994年4月,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成立,1995年在民政部注册登记,主管单位为国家文物局。
1996年,因现任敦煌研究院院长、基金会副理事长樊锦诗同意并签署文件,导致敦煌基金会的1.27亿日元和100万美元资金,被骗作抵押担保贷款。案件发生后,基金会及时向有关部门报案,并向中央有关领导反映情况,部分领导作出重要批示。
2001年3月,在中央部分领导的亲自过问、最高人民法院的督办下,北京市高院二审撤销了北京市第二中级法院的判决,并追回了敦煌基金会被骗的资金1400多万元(至今尚有400多万元仍待追回)。
如今,困扰敦煌基金会发展的,一方面是讨要被骗资金问题,另一方面,则是在换届选举中所体现出来的人事争议问题,两件事情致使基金会工作多年来处于瘫痪状态。
“敦煌基金会是成立了10年、也瘫痪了10年,一场长达8年的官司,随后又赶上2年间无休止的换届选举,我一个人在北京守候着办公室等待了10年了”,日前,记者在北京见到了郑世贤。
中国敦煌石窟保护研究基金会在成立之初,编辑出版了两本书,可在成立当年,有关负责人致使大量基金在银行抵押时损失,陷入了一场长达8年引起诸多人士广泛关注的官司之中。当官司已经结束,追讨被骗款项即将到位之际,基金会再次陷入了争夺职位的权力之争,一方面基金会的主管方敦煌研究院认为应该多一些比例人员在其中,另一方面则是体现在基金会原有骨干力量要求基金会按照章程和法规办事,两件事情的连接点则是敦煌基金会的原秘书长郑世贤。
1 基金会一亿日元被骗官司一波三折
1996年,因现任敦煌研究院院长、基金会副理事长樊锦诗同意并签署文件,导致敦煌基金会的1.27亿日元和100万美元资金,被骗作抵押担保贷款。案件发生后,基金会及时向有关部门报案,并向中央有关领导反映情况,部分领导作出重要批示。2000年12月15日,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判决
敦煌基金会:
借款合同应认定无效
当时,敦煌基金会在法庭上指出,1996年11月间,段建凡利用其担任广州保税区商鼎经贸代表有限公司董事长的职务之便,伙同葛维列欲骗用银行贷款,葛维列与交通银行亚运村支行洽谈了质押担保事项。
随后,段建凡指使公司职员王庆辉利用其公司与北京汪洋经贸有限责任公司草签的虚假三合板购销合同,以该公司需流动资金的名义与交行亚运村支行签订资金借款合同,骗取了交行亚运村支行贷款人民币650万元。
同年11月12日,敦煌基金会以1亿日元存单为该贷款与交行亚运村支行签订资金借款合同。当时签署合同的负责人就是现任敦煌研究院院长、基金会副理事长樊锦诗。
段建凡、葛维列骗取该贷款后违反专款专用的原则,持该款用于偿还债务及期货炒作,交行亚运村支行知悉后,用敦煌基金会的质押款冲抵了该项贷款。
这些事实经过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和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查证属实,并已经依法按贷款诈骗罪判处段建凡有期徒刑15年。
敦煌基金会获悉段建凡的犯罪行为后,认为是交行亚运村支行伙同犯罪分子共同诈骗敦煌基金会,并据此向公安机关举报,但最终公诉机关只将段建凡按贷款诈骗罪起诉至法院。敦煌基金会于1999年4月致函交行亚运村支行,要求返回1亿日元存单的全部本息。交行亚运村支行回函拒付,理由是借款人违约,为确保贷款的安全对质物进行了结汇,收回贷款本息。
敦煌基金会认为,借款人的行为不是违约而是犯罪,因此借款合同应认定无效,质押合同应作为借款合同的从合同认定无效。担保方敦煌基金会与交行亚运村支行签订的借款质押合同无效;判令交行亚运村返回敦煌基金会存款1亿日元及利息。 交行:
合同内容形式均合法
交行亚运村支行的解释则是,刑事判决认定的是段建凡个人犯罪而不是起诉书中所述的借款人犯罪。交行亚运村支行与借款人及敦煌基金会签订的借款合同、质押担保合同内容、形式均合法,应受到法律保护。
法院第一次判决:
敦煌基金会胜诉而未获利
经过法院审理查明,1995年12月27日,段建凡作为商鼎经贸董事长,以商鼎经贸名义与交行亚运村支行签订人民币资金借款合同,合同约定:由交行亚运村支行贷给商鼎经贸流动资金贷款700万元,借款期限为1995年12月27日至1996年10月27日。
同日,敦煌基金会与交行亚运村支行签订人民币资金借款抵押合同,敦煌基金会以存于交行亚运村支行的1亿日元作为质押为商鼎经贸的700万元借款担保。敦煌基金会承诺在商鼎经贸不能偿还贷款利息时,交行亚运村支行有权对质押日元存单结汇归还贷款本息。签约后,交行亚运村支行向商鼎经贸依约发放贷款人民币700万元。商鼎经贸以赞助费名义支付敦煌基金会人民币70万元。贷款到期后,商鼎经贸偿还了交行亚运村支行的全部贷款本息。
1996年11月12日,商鼎经贸再次与交行亚运村支行签订人民币资金借款合同,交行亚运村支行贷给商鼎经贸流动资金贷款650万元,期限自1996年11月12日至1997年9月12日。敦煌基金会以1亿日元存单再次为商鼎经贸作质押担保。敦煌基金会与交行亚运村支行办理了质抵手续。签约后,交行亚运村支行致函商鼎经贸将贷款挪作他用,要求其立即归还贷款。同年12月18日,交行亚运村支行依质押保证合同,将敦煌基金会的存款一亿日元中的90313000日元结汇后重抵贷款本息人民币6572049.92元。并告知敦煌基金会上述扣款行为。目前,敦煌基金会尚有9687000日元存于交行亚运村支行。
1996年12月,敦煌基金会向北京市公安局报案。
1999年6月18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以贷款诈骗罪,判处段建凡有期徒刑15年,认定段建凡的犯罪行为给敦煌基金会造成650万元经济损失,应给予赔偿,并裁定发放敦煌基金会65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第一,敦煌基金会作为社会团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规定不得作为担保人。敦煌基金会在利益的驱使下,为商鼎经贸担保,应承担民事过错责任,对此,交行亚运村支行依保证合同处置质物并无不当;第二,刑事判决认定的是段建凡个人犯罪,并未认定法人犯罪,敦煌基金会诉称商鼎经贸法人犯罪并无法律依据;第三,交行亚运村支行与商鼎经贸签订的借款合同形式、内容并无违法之处,敦煌基金会主张借款合同无效的理由不充分;第四,法院裁定书已认定段建凡的犯罪行为给敦煌基金会造成损失,并应以刑事追缴的案款予以赔偿,敦煌基金会再向交行亚运村支行主张返回质物的理由不充分,法院不予支持。对于敦煌基金会尚存于交行亚运村支行的剩余存款,敦煌基金会可以随时支取
法院第二次判决:
撤销第一次判决
随后,敦煌基金会再次向上级领导反映,并且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2001年3月24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刑事裁定认定,商鼎经贸原董事长“段建凡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商品采购需流动资金的名义,使用虚假的经济合同,骗取银行贷款,其行为已经构成贷款诈骗罪”。此认定说明,段建凡等人诈骗的对象是交行亚运村支行,骗取的是该行贷款而不是担保人的质物;同时说明,交行亚运村支行贷款不能收回已非借款合同违约所致。因此,交行亚运村支行因贷款审查不严被诈骗分子诈骗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应当自行解决,而不应当依质押合同扣划质押人敦煌基金会存单款项。就此,法院判决撤销了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的判决,交行北京分行亚运村支行兑付中国敦煌石窟保护研究基金会存于该行存单项下的全部本息。
至此,中国敦煌石窟保护基金会的资金大都已经讨要回来,但是,事情还没有结束,敦煌基金会又进入了下一轮理事换届的混乱当中。
2 跌宕起伏基金会的换届之争
巨额资金有了着落,但随之而来的则是困扰基金会发展的新的问题,即人事制度和换届问题,造成敦煌基金会工作继续两年多处于瘫痪的状态,而今,换届依然没有结束,人事官司则又迭起。
换届选举的制度问题背景
早在2001年11月,甘肃省文物局向国家文物局提出对敦煌基金会整改意见,当时深刻总结了基金被骗的原因在于:第一,敦煌基金会独立法人地位不落实,实际上成为敦煌研究院的“小金库”和附属机构,有法不依,有章不循;第二,管理和监督机制不健全,立项不审查、用款无监督、理事会形同虚设;第三,援助单位与受援助单位混为一体,严重违背了国家有关法规。
针对这些情况,国家文物局党组就敦煌基金会的整改和换届选举提出了明确意见。但是,按照敦煌基金会原秘书长郑世贤的说法,由于敦煌研究院继续主导基金会的换届选举,导致基金会换届工作无法进行,基金会工作多年处于瘫痪状态 2003年10月28日,国家文物局出具了关于中国敦煌保护研究基金会理事长人选事宜的意见,其中提出,国家文物局党组对此事进行了认真研究,并责成局人事劳动司就该事宜咨询民政部有关部门,民政部答复意见如下:一、由于1996年发生中国敦煌保护研究基金会基金被骗案件,基金会所签的相关合同为非法合同,而当时的合同签字人就是现拟任基金会理事长的人选,因此该同志不宜担任基金会理事长。二、拟任基金会理事长的人选现为敦煌研究院的法人代表,基金会作为援助单位,其法人代表由受援助单位敦煌研究院的法人代表担任,还应慎重考虑。三、虽然有关法律规章没有规定事业单位的法人代表不能担任社团组织法人代表,但鉴于敦煌基金会曾发生过资金被骗案件,因此在今后工作中,为了对基金会资金严格管理和有效监督,援助单位的法人代表不应是受援助单位的法人代表。四、关于基金会理事长的人选,只要本人符合条件,选举过程符合民主程序,人选能充分考虑以上意见,民政部将尊重选举结果。
2005年,国家文物局依据《基金会管理条例》和有关文件,经多次协商组成了敦煌基金会换届领导小组主持换届工作。
2005年1月11日,敦煌研究院给予甘肃省文物局的关于换届改选中国敦煌石窟保护研究基金会第二届理事会的建议中提出,敦煌研究院是基金会的主要捐赠人,按照“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基金会资金应主要使用于敦煌石窟的保护、研究和弘扬工作,建议敦煌研究院学者应占理事名额不少于三分之二,以确保资助和遴选项目的科学性和准确性。
2005年1月16日,敦煌研究院以所谓基金会投资人的名义,按所谓“谁投资、谁受益”原则,要求基金会理事会的成员中2/3由敦煌研究院人员担任。按照郑世贤的说法是,敦煌研究院试图继续控制基金会,因分歧严重导致基金会换届选举再次败。 换届选举工作的现状
敦煌基金会是由热心敦煌文物保护事业的国内、外友人捐助资金成立,由于基金会长期以来不能正常工作,已经在国内外造成不良影响。
2005年3月22日,一份加盖了中国敦煌石窟保护研究基金会办公室公章的文件上显示,中国敦煌石窟保护研究基金会第一届理事会第二次会议经过讨论,认为郑世贤同志担任秘书长虽然做了一些工作,但长期以来不能履行秘书长职责,财务手续混乱,其行为已严重影响本基金会正常运作,特别是2004年6月以来,严重干扰了民政部规定的基金会换届换证工作,又拒绝参加本次理事会议。经过到会33名理事举手表决,一致通过自即日起免除郑世贤的秘书长职务。
但是,对此,国家文物局并没有下发批准的文件,而刊登在文物报上面的一份声明,则被郑世贤起诉上了法庭。
据介绍,2003年换届工作开展时,中国敦煌石窟保护研究基金会出具了文件,其中提出,由敦煌研究院院长樊锦诗出任理事长;记者在该研究院出具的会议纪要上看到了这一点。当时,郑世贤提出,按照国家相关规定,社会团体法人不能兼任其他组织的法人,此事就此搁浅。
随后,敦煌研究院提出了“谁投资、谁受益”,将敦煌研究院的工作人员充实到敦煌基金会的理事当中,19名占了13名,此时,便出具了罢免原秘书长郑世贤的文件,但是并未得到国家有关部门的认可,郑世贤则针对国家文物报上刊登出来的声明起诉,截至记者发稿,法院尚未作出判决。
在此期间,换届工作进行了两年多,尚未彻底结束,敦煌基金会的工作就此依旧搁置,处于瘫痪状态指导和兼管,具体人事事宜应该到国家文物局人事司去联系。
记者与国家文物局取得联系,文物局办公室将电话转给了主管宣传的单位,办公室工作人员则要求记者先发采访提纲,但是提纲已经发出半个多月了,记者依然没有接到任何关于文物部门的消息。
记者与甘肃省文物局取得联系,工作人员解释说,基金会的事情主要由敦煌研究院来处理,记者可以直接跟敦煌研究院联系了解情况。
记者与敦煌研究院取得联系,办公室工作人员说暂时联系不上有关负责人。
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此事引起国家多个有关部门,包括诸多专家学者、研究机构、新闻媒体的关注。
本报将对此事进行后续报道。(公益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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