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担保并非万能
  • zt.wineast.com 发布时间:2010-12-17 20:47:00
    作者:佚名 文章录入:网友(hsue12345)
  •   最近徐民一直在为一件事发愁:自己在2004年借给一个人2万元钱,由于当时有一个要好的朋友出面担保,没有多想,他就将钱汇到了对方帐户。

      两年多过去了,借钱的人却不见了踪影。当找到那个要好的朋友时,却遭到了对方屡屡抛出的“软钉子”。为了不超过两年的诉讼时效,情急之下,徐民只得把借钱的人和好友一同告上了法庭。

      以为找不到欠钱的人,担保人就一定会承担相应付款责任,可没想到法院的判决却让徐民傻了眼。法院审理后,判令欠钱者承担付款义务,却驳回了徐民对作为担保人的好友的起诉。

      也就是说,按照法院判决,好友无需对欠钱者的行为负责。可对徐民来说,如果好友不承担相应责任,自己的钱就很有可能要不回来了。

      那么,既然当初徐民的好友自愿承担担保人的责任,为什么法院判决后他却不用担责了呢?

      原来,按照我国《担保法》的相关规定,保证人如果与债权人没有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从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其承担保证责任;如果在合同中已约定了保证期间的,保证人就应当在这个期间内承担相应保证责任。

      无论有没有明确约定,这中间需要特别说明的是,债权人向担保人主张自己的权利是有时间限定的,并非“一保永逸”。

      徐民当初给人借钱时,对方承诺在一年后归还。按照这个承诺,如果一年后到期未还,徐民就应当在到期日6个月内向好友主张自己的权利,要求其承担连带付款责任。可“一保永逸”的想法却让徐民失去了这个机会。

      有人以为,凡事只要有人“担保”,自己的风险就可以转嫁一半。这样的想法也没什么错,可要知道,担保并非是万能的,但没有诚信却是万万不能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