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典当实务--当金数额
  • zt.wineast.com 发布时间:2010-12-16 16:05:00
    作者:佚名 文章录入:网友(jinping)
  •   当金数额的实质是折当率问题。典当行发放当金,即质押贷款或抵押贷款,不是根据当物的估价数额一比一地进行发放,而是按当物估价数额一定比例发放。这个比例通常称为折当比例或折当率,它是指当金数额与当物估价数额的比率。折当率的计算公式为:折当率=当金数额/当物估价数额×100%。

      一、折当率的作用

      折当率是典当双方都必须正确认识的问题。在典当行一方,对当户发放当金不是购买当物,因此不应当按当物的实际估价数额支付当金,而必须按一定的折当率支付当金。因为折当是典当行放贷的特点之一。

      首先,保持一定的折当率,有利于保证资金安全,如死当后有可能通过变现收回当金本息并盈利。

      其次,保持一定的折当率或称质押率、抵押率是现代金融机构的担保放贷惯例和立法规定。仅以质押贷款为例。我国人民银行和财政部于1999年7月曾联合颁布施行《凭证式国债质押贷款办法》,其中第9条规定:"凭证式国债质押贷款额度起点为5000元,每笔贷款应不超过质押品面额的90%"即质押率为90%,银行最高只能打九折向客户发放凭证式国债质押贷款。又如中国工商银行北京市分行1999年5月出台的《个人房贷管理办法》第26条规定:"质押最高额度不得超过各质押权利凭证载本金和的80%",即只能打八折向客户放贷。

      第三,折当率高风险大,一旦出现死当会加重当物变现的力;但折当率高收益也大,如无死当则息费收入可观。

      在当户一方,向典当行借贷不是销售当物,因此不应当指望按当物的实际估价数额获得当金,而只能按一定的折当率获得当金。因为典当行收取当物的目的是作为债权担保,它在典当期限内只转移当物的占有权,而不是为了通过发放当金转移当物的所有权。故当户应当明确以下两点。

      一是当金数额肯定低于当物估价数额,这是典当行防范借贷风险的必要措施,当户不应有太高的期望值。二是当金数额高意味着当户支付相应利息和费用的负担重,当户应当索要适度的当金即可,不必刻意追求高额当金。

      二、折当率的类型

      关于折当率,世界各国和地区往往立法进行规定,通常有以下几种类型。

      1.法定折当率

      即立法规定折当比例的上限或者幅度(包括明确上限和下限),由典当双方具体适用。如美国《加利福尼亚州典当法》规定:汽车典当时,折当率的上限为75%,即七五折。另有一些州的典当法律则规定,折当率的上限为50%或者33%。我国1996年4月施行的人民银行《典当行管理暂行办法》第31条曾规定:"当物应当按照现值估价,并按照估价的50%~90%确定当价。"这里讲的是打五折至九折。

      法定折当率的特点是,便于典当双方依法操作,易排除一些不确定的因素。与此同时,法定折当率的优点是,有利于保护当户的合法权益,特别是折当率下限的规定,使广大当户在获得当金时,能够充分享有一定的数额保障。

      2.约定折当率

      即立法规定折当比例由典当双方协商解决,法律不做具体数额的明文规定。如我国《广东省典当条例》第19条规定:"承当人接收典当物后应当立即向出当人出具当票,并根据典当物估价,按照一定比例一次性支付全部典当金。具体比例由双方当事人约定"。国家经贸委新颁《典当行管理办法》第31条则规定:"当金数额应当由双方协商确定。"在这里,理论上的折当率是1%~99%。换句话说,当金数额可以等于当物估价数额;也可以低于当物估价数额;无论何种折当比例,均由典当双方进行约定做出。

      约定折当率的特点是,法律充分考虑到典当双方的合同自由,不对折当率的上下限做出任何硬性规定,有利于典当双方在典当交易中充分自由协商。约定折当率的缺点是,不利于保护当户的合法权益,因无折当率的下限约束,典当行有可能乘人之危压低当金数额,但当户对于显示公平的折当比率,完全享有不与其成交的自由。